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1568-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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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已解散(112年10月27日經授商字 第11233658700號),應行清算程序,又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下列資料:㈠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陳報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供送達之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