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4-司促-1569-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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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柯念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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