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57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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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133元,及自民國95 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