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1591-202503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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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陳奕彤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21元,及其中27,4 41元,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