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1592-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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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張筱琪 債 務 人 蔡秀蘭地政士即戴啓周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戴啓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143,42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戴啓周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