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4-司促-1611-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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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塗進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原提出之影本就借貸 金額、約定之條款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契約內容之借款憑據)。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