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622-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明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②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167,300 元),與債務人有約定本息攤還方式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③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144,081 元),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利息、本息攤還方式及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