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1631-20250312-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 理 人 黃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靜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靜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