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TDV-114-司促-1703-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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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秀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秀玲於屏東榮民總醫院就醫,尚有醫療費用 新臺幣14,055元未繳納醫療費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看診收據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