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1725-20250320-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昊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聲請書(原提出之影本就憑據人姓名、地址等
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聲請書內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