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730-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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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潘彩樺即潘鳳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彩樺即潘鳳英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彩樺即潘鳳英發支付命 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旗津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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