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促-1771-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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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趙仁輝 謝淑如 一、債務人趙仁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9,594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趙仁輝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淑如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趙仁輝應向債權人給付1,621,578元,及自民國114年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趙仁輝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淑如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