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1773-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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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葉昇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591元,及其中56,8 69元,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0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每月計付1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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