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1784-20250310-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伍緯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號0000000000號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帳號之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