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DV-114-司促-1801-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芝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冠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 、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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