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1803-20250319-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宜恩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
失致第三人蘇宥霖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