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促-1809-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尹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紹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更正起息日為「民國113年9月26日」(查清償日為113 年9月25日,故遲延利息應自清償日隔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