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822-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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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尤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1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尤堃前於民國112年0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3,1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