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DV-114-司促-1853-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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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宇捷 許慈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永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許程揚之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 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狀附本票影本之票未載明發票指定人。請提出得向債務人給付其中新臺幣200,0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