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854-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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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博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泰嘉、郭素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 數量為「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 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SM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明為何得對背書人即相對人郭素娥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