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858-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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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明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19%」,或更正為分段 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84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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