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864-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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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陞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及如一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如:予備金約定條款)。 二、依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本金為新台幣(下同)493,396元, 利息為1,456,662元,合計1,950,058元,故請確認請求總金額新台幣1,456,667元有無誤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