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1871-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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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逸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逸琳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李逸 琳已將戶籍遷入臺北○○○○○○○○○,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