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888-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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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柳清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部分: 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貴會季調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57%機動利息、違約金計算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5,0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查,貴會季調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於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15)。 二、關於請求標的及其第2項部分: 經查聲請狀所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約定違約金計算方法為「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請確認聲請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8,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06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29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