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1888-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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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債 務 人 柳清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5,023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8,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06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2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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