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V-114-司促-1893-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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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方穎汝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096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暨每期計收違約金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