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896-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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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甲○○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門號0000-000 000、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簽訂日期分別為98年8月6日、94年5月17日,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聲請狀所附電信契約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方景明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羅彩滋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98年11月13日)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