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DV-114-司促-1931-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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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偲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37,55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36,1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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