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1953-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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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羽憶 陳宥琳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3,3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羽憶邀同債務人陳宥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39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羽憶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宥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396元 陳羽憶、陳宥琳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396元 陳羽憶、陳宥琳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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