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1958-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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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靄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靄延、林盟竣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09條第1項後段及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林靄延、林盟竣發支付命令。經 查相對人林靄延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相對人林盟竣已將戶籍遷入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及第510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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