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2044-20250314-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信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59,500元計算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