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052-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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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絲依、李孝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更正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4年2月 27日止之本金為新臺幣230,253元、利息889元及違約金14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4年2月28日,或提出得自114年2月25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