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091-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添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聲明本件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至115年4月30日 止」為清償期間,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之含有信用貸款清償期間之聲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