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2098-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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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郭東龍 柏秀玲 一、債務人郭東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272元,及自民國9 4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郭東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柏秀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