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2101-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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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豊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憑據及貸款(原提出之影本就 簽發憑據人姓名、地址等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契約內容之借款憑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