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2102-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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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 責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