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2107-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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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郵 局不受理,請更正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或據繳費單繳納裁判費,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提雙方之契約工程契約書及證明工程數量與出貨單不一致 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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