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2115-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哲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志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