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213-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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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張宸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 7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