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2234-20250320-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799,244元、美金10,80
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