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332-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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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62,76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