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336-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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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陳俊憲即竹夯火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13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7,921元,及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 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95,066元,及其中244,751元部分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2,250,315部分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1,239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 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4,485元,及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 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90,032元,及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01,473元,及其中1,798,554元自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借據(借款金額100萬元)第四條所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第6項所示違約金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