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234-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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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王瑋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0,363元消費款、新臺幣1,022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13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72,598元整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363元 王瑋祥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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