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2342-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怡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宋怡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 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台幣85萬元計算利息之債權 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