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2346-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曾涵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翠芳即品艾美容美體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品艾美容美體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江翠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求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101,746元)與債務人有 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及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