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502-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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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774元,及其中28,9 36元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衣穎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㈡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13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31,774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8,936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之消費款,新臺幣2,838元為循環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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