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538-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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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彤昀即鍾宜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7,894元計算利息之計 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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