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560-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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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 立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3月 10日。 三、請提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976元、行動電話月租金945元 及違約金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