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2568-2025033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藍義貿即藍進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