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260-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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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松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000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20萬元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